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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重组类型和税务处理原则
2012-09-03 10:57:21 来源:
一、相关法规
1、2010年9月6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国发[2010]27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以汽车、钢铁、水泥、机械制造、电解铝、稀土等行业为重点。
2、2010年7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还发布了《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兼并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4、企业所得税法
5、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6、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
7、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
8、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9号)
9、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文)
二、企业重组的类型
1、 企业法律形式改变-涉及一方当事人
2、 债务重组-涉及二方当事人
3、 资产收购-涉及二方当事人
4、 股权收购-涉及三方当事人
5、 合并和分立-涉及三方当事人
合并是全部资产和负债的转让,资产收购则是实际经营资产的转让行为。
三、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原则
1、 并购重组的基本税务处理原则
(1)
(2)
2、 重组时间的确定
(1)
(2)
(3)
(4)
(5)
四、重组业务完成年度的确定
1、 按当事各方适用的会计准则确定,具体参照各当事方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2、当事方适用的会计准则不同导致重组业务完成年度的判定有差异时,各当事方应当协商一致,确定同一个纳税年度作为重组业务完成年度。
五、一般性税务处理原则
1、 交易发生时,确认应税所得和损失;
2、 以公允价值确认取得资产、股权的计税基础;
3、 重组前亏损不得相互弥补或结转;
4、 重组前税收优惠有限制地继续享受。
六、特殊性税务处理原则
即通过“递延纳税”在交易时候暂不确认受益或损失,主要有利于以股权为支付手段的企业重组。其原因在于它几乎是一项非现金交易,如果要求企业立即确认所得并征收所得税,参与重组的各方可能需要另筹资金纳税,由此可能阻碍企业进行具有重要商业目的重组交易。
特殊性税务处理原则并不是免税或某种税收优惠。由于转让方暂不确认转让所得或损失,实质性税负可能被转移到受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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