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竟业禁止和竟业限制

2011-04-06 16:39:38 来源:葛弋慧


竟业禁止和竟业限制

一、二者的概念

1、竟业禁止

竟业禁止来源于公司法第149条,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自营或是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2、竟业限制

竟业限制来源于劳动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款,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是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竟业限制条款。

二、二者的区别

1、竟业禁止是法定义务,不能约定解除;

竟业限制是约定义务,企业违反竞业协议承诺未支付补偿,劳动者经催告后仍不付补偿,此时劳动者可以行使对竞业限制协议的合同解除权,免除相应的竞业限制义务。单位提前1个月通知可以放弃竟业限制。

2、竟业禁止针对的是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竟业限制针对的是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可以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
、竟业禁止针对的是在职人员;

竟业限制针对的是离职人员。
4
、竟业禁止针对的在职人员只要未离职,就一直适用;

竟业限制针对员工的限制为离职2年以内。

5、单位对竟业禁止人员不需要支付补偿;

单位对竟业限制人员在离职后必须补偿,而不是在职期间支付保密费。
6
、竟业禁止的生效是依据法律(只要成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竟业限制以单位支付补偿金为生效条件(上海市是单位未支付补偿金的,竟业限制对双方仍有约束力),补偿金不明的,双方可协商,协商不成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者此前正常工资的20%50%支付补偿金)

三、违反的后果

1、违反竟业禁止,根据《公司法》第149条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2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由双方约定,约定的违约金数额畸高的,当事人可以要求适当减少。

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及相关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约定违约金的,违约金数额、承担责任和支付办法应由双方当事人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数额高于因劳动者违约给用人单位造成实际损失的,劳动者应当按双方约定承担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低于实际损失,用人单位请求赔偿的,劳动者应按实际损失赔偿。

  因此,违约金约定过高或过低的,仲裁及审判机构可以根据公平合理原则,参照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大小进行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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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弋慧律师,咨询电话:13651658496,电子邮件:gyh_168@163.com,咨询QQ1447054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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