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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新规定有哪些
2013-07-15 15:45:05 来源:葛弋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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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项目 |
劳动合同法原规定 |
修改和办法新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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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
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
(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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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没规定 |
(1)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2)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3)2014年7月1日前必须取得行政许可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方可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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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性及比例的硬性规定 |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
(1)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并且对何谓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都有了明确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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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工同酬含义更具体 |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
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从2013年7月1日起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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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派遣许可规定处罚多、处罚更严厉 |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1)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2)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 |
葛律师,咨询电话:13651658496,咨询QQ:1447054668,邮箱:13651658496@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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